2011年8月5日 星期五

麵包紙袋印壞 提供服飾業者使用無罪

 
法國百年連鎖麵包店「PAUL」在台代理商,不滿永豐紙業將印壞的PAUL紙袋,提供一家服飾公司舉辦特賣會使用,侵害商標權,提告求償。台北地院認為消費者不致混淆,判PAUL麵包店敗訴。
有消費者向PAUL麵包店投訴,旗鑑店附近一家成衣特賣會,可免費使用PAUL的紙袋包裝。麵包店調查,原來是印刷廠方面出問題,控告永豐紙業公司和服飾業者侵害商標權,求償六十萬元。
永豐紙業表示,依印刷業一般的交易習慣,除非有特別約定,瑕疵印刷品都是印刷廠商自行吸收處置。
永豐為避免浪費資源,才將這批瑕疵紙袋無償交給服飾業者使用;更何況,國內以PAUL註冊的商標多達數百件,消費大眾看到PAUL,很難聯想到是PAUL麵包店。
法院審理認定,儘管原告舉證接獲消費者投訴,在服飾特賣會也可拿到PAUL的紙袋,這只是單一投訴案例。而且服飾業者使用PAUL紙袋,不會與麵包店產生連結,消費者不致誤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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